农村村民偷电的情况不在少数,但因个人偷电被判刑的还真没听说过。前天,醴陵市法院对一起个人盗窃国家电能案进行一审判决,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1.2万元。据悉,这也是湖南首起因个人家里偷电而获刑的案件。
醴陵一村民苏某,为了不交电费,打起了偷电的歪主意。从2004年年底起,他就采取私接电线不进电表的方式,长期盗用国家电能。
株洲市电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,对个人家庭偷电行为,都是采取补交电费、追补违约金,只要偷电的个人认识态度好,并积极配合电业部门的处理,一般情况下都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。苏某不仅多次偷电,并且在电业部门查获其偷电行为时,态度也不是很好,所以电业部门才决定追究其法律责任。株洲电业部门同时提醒广大居民用电户,千万不要为了不交电费这点小利而去偷电以身试法。 |